退款政策
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与韩文版内容不一致时,以韩文版为准。
UBIS关税师事务所(以下简称“UBIS”)就关税师服务费和垫付款的取消及退款规定以下标准。无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卡等何种支付方式,本标准均相同。
第1条(适用对象)
(1)本政策适用于UBIS收取的以下款项。
- 关税师服务费:进出口申报、要求申请、查验应对、编码办理等UBIS代理业务的服务费及其增值税(按价格说明的标准收取)
- 垫付款:关税、增值税等海关核定的税款,以及仓储费、运费、检验机构费用等UBIS代客户向机构和企业缴纳的费用
(2)关税师服务费依据《关税师法》第11条作为所委托业务的报酬收取,不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金钱或财物。
第2条(业务开始时间)
(1)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开始业务。向海关传送申报或申请之时为业务开始时间。
(2)业务以海关受理、批准或签发而结束。各业务的处理期限以业务领域中各业务说明为准。
第3条(关税师服务费的取消及退款)
(1)向海关提交申报后,关税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申报前取消委托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 取消时间 | 服务费 | 退款 |
|---|---|---|
| 审核资料前 | 不收取 | 全额 |
| 审核后、申报前 | 50% | 50% |
| 向海关申报后 | 全额 | 不退 |
(2)向海关申报后,如应客户要求撤回或更正申报,该业务的服务费按价格说明的标准另行收取。
(3)尽管有第(1)项规定,以下款项在向海关申报后也予以退还。
- 同一账单支付2次以上或支付金额超过账单金额:超出部分
- 因UBIS的责任事由导致申报内容有误,需要更正、撤回或重新申报:该更正、撤回、重新申报业务的服务费
- 因UBIS的责任事由未能完成业务:未处理业务的服务费
(4)因UBIS的故意或过失给客户造成滞纳税等损失时,以依据《关税师法》第16条投保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进行赔偿。
第4条(垫付款的退款)
(1)已预收但尚未向机构或企业缴纳的垫付款全额退还。
(2)已缴纳的税款UBIS无法退还。如税款误缴或多缴,海关关长依据《关税法》第46条作为关税退还金退还给纳税义务人。更正请求等退税所需的申请由UBIS代理。
(3)仓储费、运费、检验机构费用等已缴纳的费用,按该机构或企业的退款标准办理。UBIS收到的退款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客户。
第5条(退款方法及期限)
(1)自确认退款事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
(2)以银行卡支付的款项通过取消支付的方式退款。只退还部分金额时,仅对该金额进行部分取消。银行卡公司处理取消并反映到账单上,根据银行卡公司不同,可能需要3至7个工作日。
(3)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转入客户告知的账户。
(4)对已开具税务发票的金额退款时,开具修正税务发票。
第6条(取消及退款申请)
(1)取消及退款可通过电话 +82 2-472-7048、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申请。
(2)申请时请告知以下内容。
- 委托人公司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
- 账单编号,或B/L号码、申报编号
- 支付日期、支付方式、支付金额
- 取消或退款事由
- 银行转账退款时的收款账户
第7条(纠纷处理)
(1)与退款相关的投诉通过第6条的联系方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2)如与UBIS协商不成,可向韩国消费者院(无区号1372,www.kca.go.kr)或电子交易纠纷调解委员会(1661-5714,www.ecmc.or.kr)申请咨询或调解。
第8条(施行日)
本退款政策自2026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