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S关税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
有关进出口通关、原产地证明、关税退还和费用的问题与回答。
通关一般事项
Q. 委托通关时,首先需要提供什么? 进口请提供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或空运单),出口请提供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没有通关固有代码的,先一并办理代码申请。根据品目,可能还需要通关要求文件或原产地证书。
Q. 关税师代理哪些业务? 依据《关税师法》,代理商品归类和税额计算、进出口申报、进口要求确认申请、关税退还申请。也可以代理课税前适否审查请求、异议申请、审查请求等不服申诉程序,以及原产地调查时的意见陈述。
Q. 能否事先确定通关结果或税额? 税额和是否查验由海关审核决定。UBIS在申报前审核商品归类、进口要求和预计税额并告知。归类困难的品目,一并研究韩国关税厅的商品归类事前审查。
Q. 可以取得HS编码的官方确认吗? 进出口申报前,可以向韩国关税厅申请商品归类事前审查。韩国关税厅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含补正、分析期间)回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再审查。
Q. 如何确认是否需要KC认证等进口要求? 法令规定需要许可、批准、标识等的物品,被指定为海关确认对象。例如,属于《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对象的物品,须备齐进口要求确认文件才能通关。请提供HS编码和产品信息,我们确认是否属于对象。
进口
Q. 进口申报须在何时之前办理? 须自运入保税仓库等之日起30日内申报。属于加算税对象的物品逾期的,按计税价格的0.5%~2%(上限500万韩元)征收加算税。
Q. 关税须在何时之前缴纳? 自纳税申报受理(放行)之日起15日内缴纳。也可以在受理前预先缴纳。
Q. 海外直购物品多少金额以内免税? 自用物品且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的,免征关税。从美国以快件方式运来的物品,清单通关标准为200美元。药品、健康功能食品、食品类即使金额较小,也不适用清单通关。
Q. 出差时随身携带入境的样品也需要申报吗? 销售用物品以及维修用品、样品等公司用品不适用旅客携带物品免税(800美元),属于申报对象。未申报而被查获的,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加算税。
Q. 首次进口食品需要多长时间? 首次进口的食品属于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精密检查对象,处理期限为10日。可自预计到达日5日前起提前申报,此时处理期限自物品运入之日起计算。
出口与原产地
Q. 出口申报后须在何时之前装运? 须自出口申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装载。在期限内申请的,可在自受理之日起1年的范围内延长装载期限。
Q. FTA原产地证书在哪里签发? 根据协定,分为由海关或商工会议所签发的机构签发,以及由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自行出具的自主出具。机构签发原则上须在装运结束前申请。
Q.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大多数协定为自签发日或签署日起1年。韩美FTA为4年,韩国-智利、韩国-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韩国-新西兰FTA为2年。
Q. 不适用FTA的出口也能取得原产地证书吗? 不享受FTA优惠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由商工会议所签发。买方要求时,我们协助准备申请资料。
退还与其他
Q. 关税退还可在何时之前申请? 可自出口申报受理之日起5年内申请。但作为退还对象的原材料,须是自出口申报受理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倒算2年内进口的。
Q.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自签发日起最长1年,部分缔约国可再延长1年。可用于商业样品、专业设备、展览会和博览会物品。
费用
Q. 通关手续费如何计算? 进口通关按CIF金额、出口通关按FOB金额乘以费率计算,并设有最低金额。被选为海关查验对象时,加收查验费用。
| 项目 | 计费标准 | 费用 |
|---|---|---|
| 进口通关 普通货物、快件、EMS均适用 | 计税价格的0.2% 计税价格不超过1,500万韩元时,按最低金额30,000韩元计收 | 30,000韩元起 |
| 出口通关 | 出口申报金额(FOB)的0.15% FOB不超过1,000万韩元时,按最低金额15,000韩元计收 | 15,000韩元起 |
| 海关查验(进口) | 被海关选为查验对象时,到场配合查验并处理相关事项,每次查验 因查验地点和作业范围而异 | 50,000韩元起 |
Q. 咨询也收费吗? 按咨询时间收取下列金额。
| 项目 | 计费标准 | 费用 |
|---|---|---|
| 面谈咨询 | 每小时。交通费另计 | 每小时200,000韩元 |
咨询
相关法令与资料
- 《关税师法》第2条(关税师的职务)
- 《关税法》第86条、《关税法施行令》第106条(商品归类事前审查、再审查) · 原文2
- 《关税法》第226条、《依据关税法第226条指定海关确认物品及确认方法的告示》附表2 · 原文2
- 《关税法》第241条(申报期限、携带物品未申报加算税)、《关税法施行令》第247条(加算税率) · 原文2
- 《关税法》第9条(缴纳期限)
- 《关税法施行规则》第45条(小额物品免税)、第48条(旅客携带物品免税) · 原文2
- 《关于快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9条、附表1
- 《关于旅客及乘务人员携带物品通关的告示》第6条
-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规则》第27条、附表10、附件第25号格式
- 《关税法》第251条(30日内装载)、《关于出口及退运通关的告示》第65条(延长) · 原文2
- 《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第11条、施行令第6条、施行规则第10条 · 原文2
- 《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91条(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的委托)
- 大韩商工会议所原产地证明指南
- 《关于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第14条、施行令第9条 · 原文2
- 大韩商工会议所ATA单证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