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原产地证明(FTA、认证出口商)
为拟按FTA协定税率出口的企业代办原产地判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以及原产地认证出口商认证申请和续期。
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对象 | 拟按FTA协定税率出口的制造商和出口商、拟取得原产地认证出口商认证的企业 |
| 签发方式 | 根据协定,由机构签发(海关、商工会议所)或自主出具(出口商、生产商填写) |
| 办理时间 | 机构签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现场确认为10日),认证出口商认证在30日内 |
| 首次签发 | 原产地判定资料的准备和审查约需2~4周。原产地证书按每票出口装运业务签发 |
| 费用 | 原产地判定及签发手续费(以下价目表) |
对象和要求
适用FTA税率时,出口物品须符合各协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并具备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反复出口同一品目的,先取得按品目的原产地认证出口商认证。客户只需提供该品目的原材料资料,并指定1名原产地管理专职人员。认证有效期自取得认证之日起5年。
签发方式分类
| 类别 | 机构签发 | 自主出具 |
|---|---|---|
| 签发人 | 海关、商工会议所 | 出口当事方 |
| 适用协定(大韩商工会议所指南) | 韩新、韩东盟、韩印、韩越、韩中、韩以、韩柬、韩印尼、RCEP、韩菲、韩阿联酋 | 韩智、韩EFTA、韩美、韩欧盟、韩秘、韩新西兰、韩澳、韩加、韩土耳其、韩哥伦比亚、韩中美洲、韩英 |
办理流程
- 确认协定根据与进口国的协定和出口商条件,确认采用机构签发方式还是自主出具方式。
- 原产地判定(首次1次)根据原材料资料判定是否符合各协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并编制原产地说明书和原产地确认书。
- 按品目的认证出口商认证(首次1次)反复出口的品目,由本所向海关申请认证。
- 每票装运业务申请签发采用机构签发的协定,出口申报获受理后,由本所申请签发。采用自主出具的协定,按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填写并签署。
- 认证延期本所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准备单据
首次1次(原产地判定、认证出口商申请)
- 各原产地标准的证明文件: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需生产工艺流程图,区域价值成分标准需原材料单价证明文件及所需零部件材料清单(BOM)
- 原产地确认书(生产商与出口商不同时)
- 物品目录、出口物品的HS编码(请事先与买方确认)
- 代表人签名(用粗笔在白纸上签名的图像)及代表人的英文姓名
每票装运业务
- 出口申报完毕凭证副本(本所申报的业务无须提供)
- 商业发票或交易合同
期限和办理时间
| 类别 | 期限 |
|---|---|
| 机构签发申请 | 出口物品装运完成前 |
| 认证延期申请 | 自届满前1年至届满前30日。未在期限内申请的,有效期届满时认证失效 |
| 原产地证书有效期 | 大多数协定为自签发日或签署日起1年(韩美为4年,韩智、韩加、韩新西兰、韩澳为2年等,由各协定规定) |
| 文件保管 | 出口商和生产商自原产地证书编制日或签发日起保管5年(中国为3年) |
本所办理时间为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原产地判定(首次签发C/O)5个工作日,已完成判定品目的原产地证书签发申请1个工作日,认证出口商申请准备(新申请、延期)2周。
可委托的业务
| 业务 | 内容 |
|---|---|
| 原产地判定 | 根据原材料资料判定是否符合各协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编制原产地说明书和原产地确认书 |
| 原产地认证出口商 | 申请按品目、按企业认证及延期 |
| 原产地证书签发 | 每票装运业务申请机构签发,编制自主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
费用
| 项目 | 计费标准 | 费用 |
|---|---|---|
| 原产地证书签发 | 每件 | 50,000韩元 |
| 自主出具原产地证书的制作 | 每件 | 20,000韩元 |
| 原产地判定 首次签发原产地证书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300,000韩元、区域价值成分标准500,000韩元、对印度出口600,000韩元 按每项协定、每个品目计,原材料不超过50种 | 300,000韩元起 |
| 认证出口商认证 新申请 | 按品目:首项协定和品目1,000,000韩元、按品目:同一品目增加协定时,每项协定300,000韩元、按企业:主要品目不超过5个时为2,000,000~3,000,000韩元 按企业:超过5个品目时另行协商 | 1,000,000韩元起 |
| 认证出口商认证 更新 | 新申请金额的50~70% | 500,000韩元起 |
常见问题
Q. 成为认证出口商后有什么变化?
每票装运业务无须提交原产地说明书等附件,凭认证证书申请,海关的现场确认也可省略。在韩欧盟、韩英FTA中,总价超过6,000欧元的物品也可以自行编制原产地证书。
Q. 已装运的物品还能申领证书吗?
因过失或差错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的,可以在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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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令与资料
- 韩国关税厅FTA门户网站原产地证书概要
- 韩国关税厅FTA门户网站原产地证明流程
- 大韩商工会议所原产地证明中心原产地证明文件
- 《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第11条(原产地证书的编制、签发等)、第12条(原产地认证出口商认证)、第15条(原产地证明文件等的保管)
- 同法施行规则第7条(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方式)、第10条(出口物品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程序)
施行日期:《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2026-01-02,同法施行规则2026-05-01。2026-10-21查询国家法令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