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产携带物品适用FTA协定关税
在欧盟成员国购买的欧盟原产物品,入境时在携带物品申报单上申请适用协定关税的,可按韩欧盟FTA协定税率缴纳关税。旅客须通过商品标签确认原产地是否为欧盟,欧盟产物品合计超过1,000美元的,在店内请销售商在购买收据上写明原产地声明文本并签名。协定税率仅适用于关税,增值税等国内税照常缴纳(适用FTA协定税率)。
《关于旅客及乘务人员携带物品通关的告示》(以下简称告示)规定,对旅客携带进口的物品,凡“在协定缔约国取得的协定缔约国原产物品”,适用协定关税(告示第27条第1款)。
适用协定税率的对象物品
对象为在欧盟成员国店内购买、且原产地也是欧盟的物品。即使是欧盟品牌商品,原产地为中国的物品、在非欧盟国家(瑞士、土耳其、香港等)购买的物品、在韩国国内免税店购买的物品,都不能适用韩欧盟FTA协定税率(仁川本部海关入境须知)。原产地先通过商品标签上的原产地标识确认。
英国适用另行的韩英FTA,瑞士适用另行的韩国与EFTA的FTA。
金额标准和所需单据
标准金额是每位旅客在欧盟购买的欧盟原产物品的总价格(韩国关税厅《旅客携带物品适用FTA协定关税业务处理指引》,2021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指引,第1项(b))。
| 欧盟产物品价格 | 所需单据 |
|---|---|
| 总价格1,000美元以下 | 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海关确认购买收据或实物上的原产地标识。 |
| 总价格超过1,000美元 | 在购买收据的正面或背面写明原产地声明文本并附销售商亲笔签名 |
| 原产物品的全部价格超过6,000欧元 | 销售商须为认证出口商,且原产地声明文本中须写明认证号码。 |
《原产地议定书》第21条将不出具原产地证明、即可认定旅客个人行李为原产产品的限额,规定为“进口到大韩民国的,包裹和旅客个人行李均为1,000美元”。
网上资料中常见的1,200欧元,是进口到欧盟时的限额。该免除适用于非商业性进口的物品。
6,000欧元是非认证出口商的出口商可编制原产地声明的限额(《原产地议定书》第16条第1款)。指引也规定,原产物品的全部价格超过6千欧元的,只认可协定对方国的认证出口商编制的原产地声明。
6,000欧元标准原本按每票装运适用。实务中,旅客携带物品如按店铺分别开具收据(发票)的,有时也按店铺分别认定,但这属于海关公务员判断的事项,此时也须按店铺分别领取留置证。
收据上须有的原产地声明文本
请销售商在收据的正面或背面写明下列英文文本并亲笔签名。这是《原产地议定书》附件3的英文版文本。
The exporter of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is document (customs authorisation No ...) declares that, except where otherwise clearly indicated, these products are of ... preferential origin.
- 括号(customs authorisation No ...):销售商为认证出口商的,写明认证号码;不是的,省略括号内的单词或留空。
- preferential origin前的空格:填写产品的原产地。可以写EU、国名、ISO国家代码。
- 地点和日期:收据上已有的,可以省略。
- 签名:销售商亲笔签名,并写明可辨认的签名人姓名。
收据较小、没有空间写文本的,将文本写在A4纸等另页上,并用胶水或订书机与收据粘在一起。销售商的姓名和签名须以骑缝章的形式写在收据与另页之间,收据上只签名、其余全部写在另页上的单据不予认可(指引2-1)。怀疑是导游或旅客本人写了文本或签了名的,海关关长可排除适用协定关税(指引第1项(f))。
购买收据或原产地证书,可用手机拍摄的照片或移动携带物品申报应用程序提交,代替原件(指引第1项(e))。海关关长为核实真伪要求提供原件的,须提交原件。
入境时的申请方法和税款
在旅客携带物品申报单的海关申报事项第2项“原产地为FTA协定国家、拟适用协定关税的物品”中,勾选“有”后提交(《关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42号格式、指引第1项(a))。超出免税范围的物品,一并填写在同一申报单的第1项和背面详细内容中。
税额按申报金额扣除800美元后,以该物品的税率计算(告示第25条),800美元按高税率品目的顺序扣除(告示第18条第2款)。携带物品可适用合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简易税率(《关税法施行令》附表2),但适用协定税率的物品,关税按协定税率计算,增值税等国内税另行缴纳。例如,皮革制手提包(4202.21-1090)的基本税率为8%,韩欧盟FTA协定税率为0%。
主动申报的,可减轻关税的30%,上限为20万韩元(《关税法》第96条第2款)。减免对象是关税,因此适用协定税率0%的物品没有可减轻的关税。未申报的携带物品被查处的,按应缴税额的40%,反复未申报的按60%课征加算税(《关税法》第241条第5款)。
入境大厅单据不足时
指引为办理携带物品申报时未备齐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旅客设有2种方法(指引3)。第一,将物品留置在海关,在留置期间内备齐购买收据或原产地证书,申请适用协定关税。第二,转为一般进口申报通关后,自进口申报受理(放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事后适用协定关税(《FTA关税特例法》第9条第1款)。
两种方法都须在入境大厅表明申请适用协定关税的意愿,并与携带物品的一般通关区别处理。一般进口申报由关税师凭留置证号码办理(手提货物通关)。请在回国前确认能否向销售商再次通过照片或邮寄方式取得已签名的收据。
来源:《关于旅客及乘务人员携带物品通关的告示》第18条(每位旅客的关税免除金额)、第25条(税额的计算)、第26条(简易税率的适用)、第27条(旅客携带物品的协定关税适用)、《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第8条(协定关税的适用申请等)、第9条(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的申请)、同法施行令第4条(协定关税的适用申请)、《关税法》第96条(旅客携带物品及搬家物品等的减免)、第241条(出口、进口或退运的申报)、《关税法施行令》第96条(简易税率的适用)和附表2(简易税率)、《关税法施行规则》第48条(免征关税的旅客携带物品等)和附件第42号格式(旅客携带物品申报单)、《大韩民国与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原产产品的定义和行政合作方法的议定书》第16条(原产地声明的编制条件)、第21条(原产地证明的免除)、附件3(原产地声明文本)、韩国关税厅《旅客携带物品适用FTA协定关税业务处理指引》(2021年7月1日施行)、仁川本部海关入境须知。税率以2026年10月16日查询的关税率表为准。2026年10月16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