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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IS关税师事务所
指南

EMS关税与增值税,150美元免税标准与简易税率

通过EMS或快件收到的自用物品,扣除运费后的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美国发出的快件为200美元)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过150美元的,对加上邮费和保险费的全部金额,征收简易税率(一般物品15%)或关税和增值税。销售用物品即使金额很小,也不适用小额物品免税。自用物品的简易通关申请书须分别填写物品价格和运费,并一并提交区分物品价款与运费的收据。

最后修改日期

EMS关税,自用物品的免税与课税

通过EMS(国际邮件)或快件收到的自用物品,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从美国以快件寄出的物品为200美元)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过150美元的,以包含150美元部分在内的全部金额加上邮费和保险费确定计税价格,对邮件适用合并关税与国内税的简易税率(简易税率:一般物品15%,基本关税率10%以上的服装和鞋类18%)。

销售用物品即使金额很小,也不适用小额物品免税,须办理进口申报。以简易通关方式收取自用物品的收件人,在简易通关申请书上分别填写物品价格和运费(邮费),并一并提交分别列明物品价款和运费的收据或付款明细。

预计税额可在预计税额计算中查看;收到通关告知书后的申请方法、准备文件和期限,请参阅EMS/快件通关。

免税标准:扣除运费后的物品价格为150美元

韩国居民收到的小额物品中,“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被认定为自用物品的”免征关税(《关税法》第94条第4项、《关税法施行规则》第45条第2款第1项)。这里的物品价格,是从计税价格中扣除至进口港的运费和保险费后的价格。

运费和保险费“无法明确区分时,按包含运费和保险费的价格”判定,因此只有物品价款与运费合并的收据时,运费也计入150美元。请向海外卖家索取区分物品价款与运费的收据,并使简易通关申请书中“物品价格是否包含运费(邮费)”一栏的填写与收据一致。

免征关税的小额物品,同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第27条第6项)。超过150美元时,不是仅对超出部分,而是对包含150美元在内的全部金额课税。国际邮件通关告知书格式中写明:“超过小额物品免税(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的自用物品)标准的,以全部物品(含150美元)的计税价格为基准征收关税等”。

快件物品是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的自用物品时,由快件企业提交通关清单,省略进口申报(清单通关)。该清单通关标准为:“属于依据《大韩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快件通关特例的物品,为200美元”(《关于快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9条第1款第1项)。

200美元标准仅适用于依据韩美FTA的快件通关特例。即使是从美国寄出的物品,以EMS(国际邮件)收取时,与来自其他国家的邮件一样适用150美元标准。

认定为自用的数量由《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附表11规定。金额即使在150美元以下,超过下列数量也超出免税通关范围。

品名自用认定标准(免税通关范围)
健康功能食品共6瓶
药品共6瓶(超过6瓶的,按药品用法为3个月服用量)
酒类1瓶(1升以下),物品价格超过150美元的属于课税对象,征收酒税和教育税
卷烟200支,征收个别消费税和烟草消费税
香水60ml
人参(水参、白参、红参等)合计300g

销售用物品即使金额很小也须进口申报

小额物品免税仅适用于被认定为自用物品的情形。

须进口申报的邮件中包括“以销售为目的运入的物品”(《关税法施行令》第261条第3项,限于符合关税厅长规定标准的物品),简易通关申请书格式中也写明“销售用物品属于进口申报对象”。

以邮寄方式收取销售用物品的企业,按EMS/快件通关的进口申报流程办理。

因此,销售用邮件不适用简易税率,而按各品目的关税率计算关税和增值税。《关税法》第81条第1款第2项将简易税率的适用对象规定为:“邮件。但依据第258条第2款须按第241条第1款办理进口申报的邮件除外”。

计税价格:物品价格加上邮费和保险费

进口物品的计税价格,是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加上至进口港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运输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关税法》第30条第1款第6项)。邮件可以以申报人所提交文件上记载的支付金额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关税法施行规则》第7条之3第1款第1项)。国际邮件现场课税通关告知书格式中,计税价格为“物品价格加邮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的合计金额”,物品价格为“邮件所附发票上的价格或邮件申报单上记载的价格”。

运费在免税判定时扣除,在计算税款时加入。因此,在支付金额中,向海外卖家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必须能在收据上单独确认。

空运物品中,“韩国居民收到、被认定为自用的物品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总计税价格在20万韩元以下的物品”,其运费不按实际空运运费,而按“韩国适用的海运包裹邮件费率表规定的费用”计算;该费用超过实际空运运费的,适用空运运费(《关税法施行规则》第4条之3第2款第7项、第3款第1项)。适用该运费时,价格申报须提交证明属于该物品的资料。但计税价格较小,海关关长认为无需提交资料的除外(《关税法施行令》第20条第6款)。

在指定堆场通关的托运品,运费无法确认时,使用关税厅长规定的托运品课税运费表中的运费(该规则第4条之3第1款第4项)。

邮件简易税率:合并关税与国内税的单一税率

对简易通关对象邮件和现场课税通关对象邮件,可以适用《关税法》第81条第1款第2项的简易税率(《关于国际邮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25条第1款)。简易税率是以进口物品的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和国内税的税率为基础,由总统令规定的税率(《关税法》第81条第3款),适用简易税率的邮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第27条第8项)。税率由《关税法施行令》附表2规定。

品名税率
征收个别消费税的投币式游戏机、娱乐用博彩器具及其他娱乐用品47%
征收个别消费税的宝石、珍珠、玳瑁、珊瑚、琥珀、象牙及以其制成的制品、贵金属制品721,200韩元+超过4,808,000韩元部分的45%
征收个别消费税的高档手表、高档手提包288,450韩元+超过1,923,000韩元部分的45%
基本关税率在10%以上且不征收个别消费税的毛皮服装、毛皮服装配件及其他毛皮制品19%
基本关税率在10%以上且不征收个别消费税的皮革制或复合皮革制服装及其配件、纺织用纤维及纺织用纤维制品、鞋类18%
基本关税率在10%以上且不征收个别消费税的鹿茸21%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物品(高档毛皮及其制品、高档地毯、高档家具、乘用车、狩猎用枪炮类、酒类、烟草除外)15%

海关关长将按简易税率计算的税额通知通关邮局局长,通关邮局局长向收件人收取税款后交付邮件(该告示第25条第2款、第3款)。

不适用简易税率的物品

《关税法施行令》第96条第2款和《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55条,将下列物品排除在简易税率的适用之外。

  • 关税率为免税的物品和减免关税的物品
  • 出口用原材料
  • 与《关税法》第11章犯则行为有关的物品
  • 适用从量税的物品
  • 属于赋课通知对象,且每1个或每1套的计税价格超过1,000万韩元的物品
  • 被认定为商业用途数量的物品
  • 适用《关税法》第49条第3项关税的物品中,适用高于基本关税率的税率的物品
  • 货主在进口申报时要求对全部课税对象物品不适用简易税率的物品

关税率为免税的物品,不适用简易税率,只缴纳增值税。现场课税通关告知书格式中也写明:“关税率为免税的部分品目,仅征收10%的增值税”。

海关关长按简易税率赋课通知税款的邮件,收件人要求不适用简易税率的,该邮件须办理进口申报(《关于国际邮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26条第1款第2项)。不适用简易税率的物品,在申请简易通关时填写企业注册号,企业即可取得进口税金计算书(该告示附件第3号格式)。

不适用简易税率时的关税、增值税和个别消费税

不适用简易税率时,关税按各品目的关税率计算。增值税为在计税价格上加上关税、个别消费税、酒税、教育税、农渔村特别税、交通·能源·环境税后金额的10%(《增值税法》第29条第2款、第30条)。

宝石、珍珠、贵金属制品、高档手表、高档手提包等属于征收个别消费税的物品。这类物品对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征收20%(《个别消费税法》第1条第2款第2项),进口物品的课税标准为进口申报时的关税计税价格与关税之和(该法第8条第1款第3项)。基准价格如下(《个别消费税法施行令》第4条)。

  • 宝石、珍珠、玳瑁、珊瑚、琥珀、象牙及以其制成的制品、贵金属制品、高档毛皮及其制品:每件500万韩元
  • 高档手表、高档地毯、高档手提包:每件200万韩元
  • 高档家具:每套800万韩元或每件500万韩元

分开收取物品的合并课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各物品的物品价格之和超过自用认定标准的,海关关长将其排除在免征关税对象之外,合并课税(《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68条)。

  • “将以一份提单(B/L)或空运单(AWB)运入的课税对象物品,分割为免税范围内办理进口通关的”
  • “将同一天向同一境外供应商购买的课税对象物品,分割为免税范围内运入并办理进口通关的”

第二项标准是同一境外供应商和同一购买日。同一天向同一卖家订购多笔时,请在订购前确认其物品价格合计是否超过自用认定标准。

按合并后的金额,快件物品超过150美元的,排除清单通关,办理一般进口申报;邮件在1,000美元以下的,按邮件清单等进行课税处理,超过1,000美元的,办理一般进口申报(该告示第69条第1款)。海关关长事后分析电子数据,确认存在分割课税对象物品而不当免税通关的,追征关税等或委托调查(该条第4款)。

税额计算示例

以下示例假设计税汇率为1美元兑1,400韩元。

项目示例1:服装(基本关税率10%以上)示例2:关税率为免税的物品
物品价格180美元180美元
免税判定超过150美元,课税超过150美元,课税
邮费、保险费40美元40美元
计税价格220美元 × 1,400韩元 = 308,000韩元220美元 × 1,400韩元 = 308,000韩元
适用税率简易税率18%不适用简易税率,关税0韩元,增值税10%
税额55,440韩元30,800韩元

物品价格为140美元、邮费为40美元时,扣除运费后的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自用物品不征税。物品价款与运费在收据上未区分的,按180美元判定,须课税。

延伸阅读

来源:《关税法》第30条(计税价格确定的原则)、第81条(简易税率的适用)、第94条(小额物品等的免税)、《关税法施行令》第20条(运费等的确定)、第96条(简易税率的适用)、第261条(出口入申报对象邮件)、附表2(简易税率)、《关税法施行规则》第4条之3(运费等的确定)、第7条之3(旅客携带物品、邮件等计税价格的确定)、第45条(免征关税的小额物品)、《增值税法》第27条(货物进口的免税)、第29条(课税标准)、第30条(税率)、《个别消费税法》第1条(课税对象与税率)、第8条(课税标准)、《个别消费税法施行令》第4条(基准价格)、《关于国际邮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25条(简易税率的适用及税额收缴)、第26条(例外的进口申报)、附件第1号格式(国际邮件通关告知书)、附件第2号格式(国际邮件现场课税通关告知书)、附件第3号格式(国际邮件简易通关申请书)、《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55条(排除适用简易税率的物品)、第68条(合并课税标准)、第69条(合并课税时进口申报书等的处理)、附表11(自用认定标准)、《关于快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9条(申报类别)。2026年10月21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