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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IS关税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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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通关后的进口申报:自提离之日起30日内

即使是已通过清单通关完成配送的快件物品,自提离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运入海关关长指定的场所,也可以办理进口申报。UBIS关税师事务所代办已与物流公司确定重新运入日程的物品的进口申报。

最后修改日期

想对清单通关物品办理进口申报的进口人要做的事

要对通过清单通关收到的快件物品办理进口申报,须自提离之日起30日内将物品重新送到海关关长指定的场所,办理进口申报。在业务现场,这一程序通常称为“重新运入”。

这在法令上是可行的程序,但实务中运输公司和仓库往往不愿接收重新运入。委托进口申报之前,须先向配送该物品的物流公司确认是否可以重新运入、运入场所和费用。

收到的物品请按原箱保管,并留存包装和物品的照片。仅当运入的物品与通过清单通关提离的物品为同一物品时,海关才受理进口申报。

对清单通关物品办理进口申报的5个步骤。确认提离日并计算30日期限,与物流公司协调重新运入的场所和日程,运入海关关长指定的场所,附上事由书等办理进口申报,确认为同一物品后受理

依据条文:清单通关快件物品的进口申报

① 物品收件人要对依第9条第1款第1项通过清单通关提离的快件物品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以附上事由书等向海关关长办理进口申报。

② 物品收件人依第1款办理进口申报的,应当自该物品通过清单通关提离之日起30日内办理,此时应当将该物品运入海关关长指定的场所。

以上为《关于快件物品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

清单通关是用于韩国居民接收的自用物品,或免税的商业样品中物品价格在150美元以下(美国发出的快件物品为200美元以下)的物品的程序(同告示第9条第1款第1项)。

30日期限和同一物品的确认

期限自物品通过清单通关提离之日起计算。收货日晚于提离日,因此须通过运单查询或货物进展信息确认提离日,再计算期限。

海关关长确认运入物品是否已开封、包装状态和物品性状后,仅在认定为同一物品时才受理进口申报(第17条第4款)。通过照片等影像资料或文件认定为同一物品的,可以省略现物确认。

海关关长为受理进口申报,可以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第17条第3款)。请备好购买明细和支付明细。

运输公司和仓库不愿接收重新运入的原因

重新运入是例外业务,运输公司和仓库往往没有相应的系统或处理程序。许多负责人也不熟悉该程序。

因此有时会得到“已配送完毕的物品无法改为进口申报”的答复。此时请以告示第17条为依据,再次咨询重新运入的场所和费用。

通关代办范围和委托流程

UBIS关税师事务所代办已重新运入物品的进口申报。物品的重新运入、保管和再配送由物流公司负责,因此须先取得物流公司的配合才能办理进口申报。

请与物流公司协调好运入场所和日程后再委托。通过邮件(EMS)收到的物品的重新运入,请见EMS / 快件通关。

相关文章

来源:《关于快件物品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9条(申报类别)、第17条(清单通关快件物品的进口申报),关税厅告示第2026-56号(2026-09-29施行),2026年10月23日查询国家法令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