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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IS关税师事务所
指南

卫生用品进口申报:从营业申报到精密检查

一次性杯、卫生纸、牙刷等卫生用品不按食品、而是依据《卫生用品管理法》进口。接受卫生教育后办理1次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每种产品向地方食药厅办理进口申报,首次进口须先接受精密检查,然后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

最后修改日期

进口货主在卫生用品进口申报前要做的事

进口货主须先完成卫生教育和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然后每种产品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简称“地方食药厅”)办理进口申报。

经地方食药厅检查并领取进口申报确认证后,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检查种类因是否首次进口而不同。

卫生用品进口流程。开业前:1 卫生教育(每年),2 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每种产品:3 确认是否属于卫生用品及韩文标签,自货物预计到达日前5日起 4 向地方食药厅办理进口申报,5 检查(首次进口为精密检查10日,5年内(文身用染料为3年内)同一产品为文件检查2日),6 签发进口申报确认证,7 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

属于卫生用品的物品

卫生用品由法律及施行令以清单形式规定。不在清单内的物品,即使外形相似,也不依据《卫生用品管理法》办理进口申报。

类别法令所列物品
清洗剂清洗蔬菜、水果等的制剂,清洗食品的容器或加工器具、烹饪器具等的制剂
漂洗助剂在自动洗碗机最终漂洗过程中使用的制剂
卫生湿毛巾在餐饮服务场所以擦手等用途包装的湿毛巾
口腔护理用品牙刷、牙线、舌苔清除器
文身用染料用针等注入皮肤内,使其永久或半永久着色的物品(化妆品除外)
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杯、勺、筷子、叉、刀、吸管
纸制品和纤维制品卫生纸、一次性抹布、毛巾、纸餐巾、餐饮服务场所用湿巾
其他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牙签、棉签、尿布、护垫(医药外品除外)、加水使用的干巾

卫生湿毛巾属于卫生用品,但不在卫生用品进口业的对象之内。

湿巾仅限于在餐饮服务营业场所以擦手等用途包装的产品才属于卫生用品。作为家用销售的湿巾不在此清单内,因此须另行确认其他法令的要求。

卫生用品与食品用器具、容器的区别

同样是杯和筷子,一次性的属于卫生用品,多次使用的属于食品用器具、容器。《食品卫生法》在器具的定义中排除了《卫生用品管理法》规定的卫生用品。

卫生用品与食品用器具、容器的区分。一次性杯、勺、筷子、叉、刀、吸管依据《卫生用品管理法》,办理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后,办理卫生用品进口申报。多次使用的杯和筷子等接触食品的产品,依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后,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申报。《食品卫生法》在器具的定义中排除卫生用品

法令清单中有一次性杯,但没有单独列出杯盖。与一次性杯一起进口的杯盖,与杯子作为同一卫生用品一并申报进口。单独进口的杯盖以及清单中没有名称的其他产品,须在装运前向管辖的地方食药厅咨询并取得答复。

食品用器具、容器须先完成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再向地方食药厅办理进口申报。仅有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不能进口。

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

办理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须先接受卫生教育。营业申报后,每年也要接受卫生教育。

取得教育结业证后提交营业申报书。受理后签发营业申报证。

项目内容
申报机关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
附带材料卫生教育结业证,保管仓库租赁合同或物流使用合同
办公室独立的办公室。以电子商务或邮购销售方式经营的,也可将住宅用作办公室。
保管仓库独立的建筑,或与其他产品保管设施分隔、划分的仓库
办理期限3日

保管仓库租赁合同仅在租赁仓库时提交,物流使用合同仅在与物流公司签订保管合同时提交。如果从保税仓库直接向其他营业者销售等不需要保管仓库,则可以不设仓库。

已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的公司,进口卫生用品时也要另行办理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此时营业申报手续费予以免除。

卫生用品进口申报的材料和时间

进口申报向货物将要运入的场所所在地管辖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提交。可自预计到达日前5日起提前申报,此时文件检查在货物运入前完成。

  • 韩文标签:印有或贴有韩文标签的包装,或记载韩文标签的文件
  • 境外检验报告:仅在欲凭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指定的境外试验、检查机构的检验报告免除检查时提交
  • 出口计划书,营业申报证复印件:仅在以赚取外汇为目的或用于制造自有产品而进口时提交
  • 研究、调查计划书,退运事由书:仅限用于研究、调查,或出口后被退回的产品

进口申报书上的境外制造企业和出口商地址须填写实际所在地。只填邮政编码或邮政信箱,或填写与事实不符的内容,申报文件会被驳回。

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韩文标签和出口国标签都没有的产品,申报文件同样会被驳回。装运前请从工厂获取包装照片,确认标签。

卫生用品进口检查的种类和办理期限

首次进口的卫生用品须接受精密检查。精密检查手续费直接向承担检查的试验、检查机构缴纳。

检查对象办理期限
文件检查精密检查后5年内再次进口的同一产品,自有产品原料用,研究、调查用等2日
现场检查文件检查对象中,地方食药厅认为需要现场确认的产品3日
精密检查首次进口的产品,不合格后再次进口的同一产品等10日(无菌试验对象为20日)
随机抽样检查按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抽样计划选出的产品5日(真菌数试验为10日,无菌试验为20日)

与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下列条件全部相同,从下一次进口起才按文件检查办理。只要有一项条件不同,就不属于文件检查对象的同一产品。

物品须相同的项目
清洗剂,漂洗助剂产品名称,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原料名称和配比
餐饮服务场所用湿巾产品名称,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原料名称
一次性杯、勺、筷子、叉、刀、吸管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接触食品的面的材质和颜色(品目之间可以不同)
一次性牙签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接触人体的面的材质和颜色
卫生纸,一次性抹布,毛巾,纸餐巾,棉签,尿布,护垫,干巾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原料名称,相同的检查项目
口腔护理用品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牙线还包括原料名称)
文身用染料制造国,境外制造企业,原料名称(期限为3年内)

一次性杯如果接触食品的面颜色不同,须分别接受精密检查。颜色有3种,精密检查也是3件。

反复进口且危害隐患较低的卫生用品,自2026年5月12日起可能成为卫生用品进口信息系统自动受理的对象。首次进口的产品以及精密检查、现场检查的对象不适用自动受理。

海关进口申报和海关确认

卫生用品属于海关确认对象。海关确认地方食药厅签发的卫生用品进口申报确认证后,受理进口申报。

海关确认依据与HS编码关联的法令确定,同一个HS编码可能同时关联《卫生用品管理法》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此时提交与产品是一次性还是多次使用相符的确认证。

物品示例HS编码关联法令
纸杯4823.69-0000《卫生用品管理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塑料杯(餐桌用品)3924.10-0000《卫生用品管理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木筷子4419.90-3000《卫生用品管理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卫生纸4818.10-0000《卫生用品管理法》
牙刷9603.21-0000《卫生用品管理法》(自2026年7月16日起)

HS编码因材质和形状而不同。材质不同时,例如竹筷,须重新查询HS编码和关联法令。

卫生用品的进口申报确认证自签发之日起保管2年,海关交付的进口申报完毕凭证保管5年。记载进口日、制造国、销售对象等的交易明细单,也自进口之日起保管2年。

卫生用品进口流程中常见的错误

错误情形后果和正确方法
只有进口食品等营业登记,没有办理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无法办理卫生用品进口申报。须另行办理营业申报。
将多次使用的杯或筷子按卫生用品申报。多次使用的属于食品用器具、容器,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申报。
将家用湿巾按卫生用品申报。仅按餐饮服务场所用包装的湿巾属于卫生用品。
工厂地址栏只填邮政信箱或邮政编码。申报文件会被驳回。须取得并填写实际所在地。
将同一艘船、同一入港日到达的同一产品拆成多件申报。同一艘船或同一架飞机、同一入港日到达的同一产品,按1件申报。
未办理卫生用品进口申报,以销售为目的进口。属于停业2个月处分的对象,并有罚则。

委托代办时的准备材料

请发送产品照片、材质和用途,我们将先确认是否属于卫生用品。

  • 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证,营业执照
  • 产品照片(包装正面、背面),是一次性还是多次使用及用途
  • 材质或原料名称(清洗剂须含配比),接触食品的面的颜色
  • 工厂的英文名称和实际所在地,出口商的名称和所在地
  • 发票,装箱单,提单(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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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生用品管理法》第2条(定义)、第3条(营业的申报)、第8条(进口卫生用品的申报及检查)、第8条之2(进口申报受理的自动化)、第9条(卫生教育),《卫生用品管理法施行令》第2条(卫生用品的种类)、附表1(卫生用品的种类),《卫生用品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2条(进口卫生用品的申报)、第3条(卫生用品制造业等的申报)、第12条之2(可不办理进口申报的卫生用品)、第13条(进口卫生用品的检查)、第13条之2(进口申报受理的自动化)、附表1(按营业种类划分的设施标准)、附表2(营业者等的遵守事项)、附表3(进口卫生用品的检查方法)、附表7(行政处分标准)、附表9(手续费)、附件第13号格式(进口卫生用品的进口申报书),《进口卫生用品检查规定》第3条(事先进口申报的办理)、第5条(标签标准等的确认)、第8条(行政事项),《食品卫生法》第2条(定义),《依据关税法第226条指定海关确认物品及确认方法的告示》附表2(海关确认对象进口物品),UNI-PASS海关确认对象法令查询(2026年10月27日)。《卫生用品管理法》2026-05-12,同法施行令2026-05-12,同法施行规则2026-05-12,《食品卫生法》2026-10-08施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