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程序8个步骤
首次进口食品和食品用器具、容器的,需一次性完成卫生教育、营业登记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之后每种产品再准备单据和韩文标签,依次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和海关办理进口申报。食品与器具、容器须向工厂索取的单据和检查标准不同。
须向工厂索取的单据应在装运前全部取得,货物到达后才不会延误通关。

| 区分 | 食品 | 食品用器具、容器 |
|---|---|---|
| 对象 | 加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食品添加剂等 | 杯子、盘子、饭盒、炊具等直接接触食品的产品 |
| 须向工厂索取的单据 | 成分含量表、生产工艺流程图 | 各部件的材质、底色、制造该部件的工厂 |
| 检查标准 | 食品标准及规格 | 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准及规格(按材质) |
| 再次进口时须相同的项目 | 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制造方法、原材料名称(加工食品) | 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材质、底色 |
首次进口:卫生教育和营业登记
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须先在卫生教育机构接受4小时卫生教育。开业后每年接受3小时。
取得教育结业证后,向营业所在地管辖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证上所载的商号和所在地,将填入韩文标签的进口销售商栏。
- 卫生教育:韩国食品产业协会、韩国健康功能食品协会、韩国食品安全协会
- 营业登记指南:政府24 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营业登记与税务署增加业种的区别
进口并销售食品或食品用器具、容器的,须分别办理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的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和税务署的营业执照增加业种。完成其中一项,另一项并不会随之办理。
| 区分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营业登记 | 税务署增加业种 |
|---|---|---|
| 申请内容 | 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营业登记 | 在营业执照的业种(项目)中增加食品进口或销售的营业执照更正申报 |
| 申请机关 | 营业所在地管辖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食品安全国电子政务或现场办理) | 管辖税务署(HomeTax营业执照更正申报或现场办理) |
| 附带单据 | 卫生教育结业证;租用保管设施的,设施使用合同书 | 营业执照、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营业登记证复印件 |
| 签发单据 | 营业登记证 | 更正后的营业执照 |
| 依据 |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15条、同法施行规则第16条 | 《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14条 |
顺序为卫生教育、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营业登记、税务署增加业种。税务署增加业种须附营业登记证复印件,因此先完成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营业登记。
- 即使在税务署增加了食品批发零售业种,没有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营业登记,也不能进口食品。
- 即使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办理了营业登记,营业执照的业种也不会改变。须另行向税务署办理更正申报。
- 向税务署办理停业申报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可依职权注销营业登记。
首次进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生产产品的境外工厂须在进口申报前已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注册。向工厂索取出口国的营业许可证,同时一并取得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确认书。
确认书的填写示例和被要求补正的案例,请参阅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须向工厂索取的单据和确认书填写示例一文。
先确认是否为可进口的产品
订货前先确认成分和材质是否符合韩国标准。含有韩国不能使用的原料的,货物到达后除退运或销毁外别无办法。
| 未确认的情形 | 结果 |
|---|---|
| 成分表中的着色剂不属于韩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成分。 | 将原料换成工厂可使用的着色剂后,重新取得成分表。 |
| 含有不可进口原料的产品一并装运。 | 该产品退运或销毁。 |
| 没有成分含量表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只取得了产品名称。 | 无法确定食品类别,须取得这两份单据后再判断能否进口。 |
须向工厂索取的单据:食品
成分含量表须列明产品所含全部原材料和添加剂的比例,且合计须为100%。只列部分成分或合计不符的,无法判断是否为可进口的产品。

- 成分含量表:全部原材料和添加剂、比例、合计100%、工厂签名。复合原材料(调料、酱汁等)须取得其内部的成分和比例。
- 添加剂编号:添加剂须要求同时注明名称和INS编号或CAS编号。即使名称相同,也要用编号确认能否在韩国使用。
- 植物原料:香草、根、花等植物原料须取得学名和使用部位(叶、根、果实等)。即使是同一种植物,使用部位不同,能否用于食品也不同。
- 生产工艺流程图:记载从原料投入到包装的加热、干燥、杀菌等工序顺序的单据。确定食品类别时使用。
- 产品照片:须取得可看清出口国标识内容的包装正面、背面以及消费期限标注位置的彩色照片。
成分含量表只有中文或日文的,同时要求提供英文版。机器翻译的原材料名称可能被读成其他原料,因此请工厂并列写明原语言名称和英文名称。
须向工厂索取的单据:食品用器具、容器
器具、容器须按接触食品的各个部件取得材质和底色。盖子、密封垫、吸管等一起装入的部件,也须逐一列明。
一次性杯子、勺子、筷子、叉子、刀、吸管不是食品用器具、容器,而是卫生用品。这类产品须另行办理卫生用品进口业营业申报,并按卫生用品办理进口申报。
饭盒容器按下表填写。
| 部件 | 材质 | 底色 | 制造工厂 |
|---|---|---|---|
| 本体 | 聚丙烯(PP) | 白色 | 本体工厂 |
| 盖子 | 聚丙烯(PP) | 蓝色 | 本体工厂 |
| 盖子密封垫 | 橡胶制(硅橡胶) | 透明 | 密封垫工厂(确认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办理进口申报时,按此内容提交构成部件申报书。
- 遗漏的部件:工厂发来的部件清单中遗漏了盖子密封垫等小部件的,须重新取得清单。
- 密封垫:盖子内侧的硅胶密封垫容易被认为不接触食物,但可能接触的,须另行检查。
- 包装标注:外包装上标注的材质与工厂单据中的材质不同的,会被要求补正。
即使是同一工厂、同一材质,底色不同的,也须分别接受精密检查。有3种颜色就是3件检查,因此首次进口时减少颜色数量,可以降低检查费。
石材或未着色玻璃制(加热烹饪用玻璃制和含铅水晶玻璃制除外)等用天然原材料制成、无危害之虞的器具、容器,首次进口也属于文件检查对象。
韩文标签
韩文标签须在通关前已粘贴在产品上。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在进口申报时会一并查看标有韩文标签的包装或单据。

| 常见错误 | 正确填写方法 |
|---|---|
| 热量单位 | 不写cal,写kcal。 |
| 原产地 | 不写在原材料名称旁,单独设原产地栏。 |
| 客户咨询室电话号码 | 在换货与退款说明中一并写明电话号码。 |
| 贴贴纸的位置 | 不遮挡出口国标识内容中的制造商名称、材质、消费期限。 |
| 器具、容器 | 标注“食品用”字样或图案和材质名称。 |
器具、容器上要标注“可用于微波炉”等用语的,须确认与实际用途相符。
装运前取得贴有标签的产品照片并确认。进口的产品没有出口国标签的,保税仓库内粘贴标签的作业费用会另行产生。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进口申报和检查
首次进口的产品接受精密检查,检查手续费直接向检查机构缴纳。与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在5年内再次进口的,属于文件检查对象。
即使是以不足100kg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之后申报重量达到100kg以上进口的,也须再次接受精密检查,因此建议首次进口的数量申报重量在100kg以上。例如,首次以50kg接受精密检查的产品,下次进口200kg的,须再次接受精密检查。
检查类别和再次进口的条件,请参阅进口食品精密检查:首次进口和再次进口的标准一文。
订购方贴牌(OEM)产品
委托境外工厂生产,并以印有公司商标的韩文包装进口的,可能属于订购方贴牌进口食品等。属于的,会增加境外工厂的当地卫生评估和进口后自主品质检查的义务。
告示将这类产品规定为“国内食品经营者以合同方式委托出口国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作业场生产、加工,并将订购方商标(标志、符号、文字、图形等)标注于印有韩文的包装纸上进口的产品”。
在韩文标签上标注OEM之前,须确认是否符合上述2项要件。难以判断的,备齐产品照片和合同内容后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咨询。
委托代办时的准备资料
将以下资料一次性发给我们,我们将一并告知能否进口、预计检查类别和检查费。
- 营业登记证、营业执照
- 境外工厂的英文商号和地址、出口国营业许可证
- 食品:成分含量表(合计100%,添加剂编号)、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照片
- 器具、容器:各部件的材质和底色、制造该部件的工厂、产品照片
- 发票、装箱单、提单(B/L)
来源:《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5条(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第18条(营业者遵守事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规则》第27条(进口食品等的进口申报)、第16条(营业登记等)、第23条(卫生教育时间等)、附表9(进口食品等的检查方法)、附表10(进口食品等的区分标准)、《进口食品等申报及检查规定》第7条(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等的认定范围)、第25条(进口最小量的范围)、《订购方贴牌进口食品等的当地卫生检查标准及卫生评估方法》第2条(定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15条(营业登记等)、《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4条(营业执照事项的变更)、第11条(营业执照申请与营业执照签发)。《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为2026年10月8日、同法施行规则为2026年9月30日、《增值税法施行令》为2026年4月1日施行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