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精密检查与文件检查的区分
首次进口的食品属于精密检查对象,与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其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等按品目规定的项目全部相同的产品,在5年内再次进口的,属于文件检查对象。
首次进口时,由进口申报人委托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指定的试验、检查机构检查,并将检查手续费直接缴纳给该机构,因此须在通关日程中预留检查时间。
再次进口时,须向出口商确认境外生产企业、制造方法、原材料名称等须相同的项目是否发生变化。
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办理进口申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健康功能食品、畜产品,根据是否为首次进口的产品、是否与此前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相同,接受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精密检查之一。此外,还可能被选为随机抽样检查的对象。
4种检查
| 检查 | 方法和主要对象 |
|---|---|
| 文件检查 | 审查申报单据,判断是否合格。对象为与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相同、在5年内再次进口的产品,以及用于研究或调查的产品。 |
| 现场检查 | 通过感官检查判断产品的性质、状态、味道、气味、颜色、标识、包装状态。对象为文件检查对象中,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产品等。 |
| 精密检查 | 以物理、化学、微生物学方法检查,包括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对象为首次进口的产品,以及被作出不合格处分后5年内再次进口的产品。 |
| 随机抽样检查 | 按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的抽样计划检查。对象为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考虑危害程度等选定的产品。 |
首次进口的产品须接受精密检查
首次进口的产品归类为1级进口食品等,接受精密检查。从外国退回的产品,以及现场检查结果经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认为需要精密检查的产品,也属于1级。
进口申报人委托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指定的试验、检查机构检查,并将检查手续费直接缴纳给该机构。提交《食品、医药品领域试验、检查等相关法律》第8条规定的国外试验、检查机构的精密检查报告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可用其代替精密检查,或调整检查项目后检查。

器具、容器按材质的精密检查手续费
以韩国功能食品研究院检查手续费表为准(2026-10-27查询,不含增值税)。境外生产企业、材质、底色的每种组合分别缴纳检查费。
| 材质 | 精密检查手续费 |
|---|---|
| 聚丙烯(PP) | 96,000韩元 |
| 聚苯乙烯(PS) | 150,000韩元 |
| 聚乙烯(PE) | 210,000韩元 |
| 聚碳酸酯(PC) | 292,000韩元 |
| 三聚氰胺树脂 | 300,000韩元 |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 530,000韩元 |
| 橡胶制(硅橡胶等,下述情形除外) | 411,000韩元 |
| 橡胶制中含氯的(氯丁橡胶等) | 479,000韩元 |
| 橡胶制中基础聚合物的1,3-丁二烯含量为50%以上的 | 500,000韩元 |
| 橡胶制中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 | 568,000韩元 |
| 橡胶奶嘴 | 441,000韩元起 |
| 金属制(不锈钢等) | 267,000韩元 |
| 玻璃制(加热烹饪用除外)、陶瓷制 | 100,000韩元 |
| 加热烹饪用玻璃制 | 105,000韩元 |
| 陶器类 | 150,000韩元 |
| 搪瓷 | 137,000韩元 |
| 纸制 | 474,000韩元 |
| 木材类 | 550,000韩元 |
实际检查项目和手续费可能因检查机构和产品而异。即使材质相同,下列情形的检查项目也不同。
- 文件检查对象:“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材质为石材或未着色的玻璃制(加热烹饪用玻璃制及含铅水晶玻璃制除外),以及其他用天然原材料制成、无危害之虞的器具及容器、包装”,不经精密检查,接受文件检查(《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规则》附表9)。
- 橡胶奶嘴:在橡胶制项目上加总挥发量(30,000韩元)和亚硝胺类2个项目。亚硝胺类不在手续费表中,须向检查机构另行确认。
- 纸制: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面使用食品用蜡的,可不适用PCBs规格(274,000韩元)。
- 金属制:干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用的器具、容器,以及只接触氮气、二氧化碳等反应性低的气体的器具,可不适用溶出规格。
- 涂装的产品:纸制、金属制、木材类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面使用合成树脂制或橡胶制的,适用该材质的规格。
再次进口时须相同的项目
与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下列项目全部相同的产品(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等),在5年内再次进口的,属于文件检查对象。
5年自首次进口的精密检查后取得进口申报确认证之日起计算。其间接受了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规定的重点检查项目随机抽样检查的,自该检查后取得进口申报确认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 区分 | 须相同的项目 |
|---|---|
| 食品(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除外) | 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制造方法、原材料名称 |
| 食品添加剂 | 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制造方法、原材料名称 |
| 器具、容器、包装 | 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材质、底色 |
| 健康功能食品 | 制造国、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制造方法、原料及主要原料的配合比例 |
| 农产品、林产品 | 产地国、品名、出口企业、包装场所 |
| 水产品 | 产地国、品名、出口企业、境外生产企业 |
| 食用肉、原乳、食用卵 | 产地国、品目、境外作业场 |
| 其他畜产品 | 产地国、境外作业场、加工方法、原材料名称 |
即使进口商不同,上述项目全部相同的,也认定为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等。
器具和容器、包装须各部件的照片、材质、底色和制造该部件的境外生产企业相同,才认定为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等,进口申报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时提交构成部件申报书。制造各部件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在进口申报前已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注册。
须再次接受精密检查的情形
- 自上述起算日起超过5年的情形
- 上表项目中有任何一项不同的情形
- 精密检查后,适用于该产品的标准及规格新设或加强的情形
- 在精密检查、随机抽样检查、收集检查中被作出不合格处分后,5年内再次进口的情形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公告的进口最小量为申报重量100kg。以不足100kg进口并接受过精密检查的产品,此后以100kg以上办理进口申报的,也须重新接受精密检查。
想先用样品接受精密检查的,须确认样品的申报重量是否在100kg以上。
申报时间和办理期限的起算日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进口申报可自预计到达日5日前起办理。即使提前申报,办理期限也自物品运入存放场所之日起计算。
来源:《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5条(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同法施行规则第27条(进口食品等的进口申报)、附表9(进口食品等的检查方法)、附表10(进口食品等的区分标准)、《进口食品等申报及检查规定》第7条(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等的认定范围)、第25条(进口最小量的范围)、《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准及规格》、韩国功能食品研究院检查手续费表(2026-10-27查询)。2026年10月14日施行的法令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