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CAROTAR Form I所需的出口商信息
Form I是印度进口商在申请韩-印CEPA协定税率时必须备齐的原产地信息格式,大部分栏目询问生产工序和材料的原产地,因此要以韩国出口商的信息填写。
韩国出口商把生产工序、原产地判定标准、原产材料清单和非原产材料的HS编号,整理成与申请原产地证书时提交的原产地说明书相同的内容,提供给进口商。
Form I中没有填写原材料单价和成本明细的栏目,因此不要把这些内容交给买方。
Form I是附在印度Customs(Administration of Rules of Origin under Trade Agreements)Rules, 2020(CAROTAR)之后的格式。进口商备齐Form I的信息,并自进口申报日起将相关证明文件保管5年以上,印度海关官员要求时提交(CAROTAR规则4)。这不是每次进口申报都要提交的文件,收到要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则5)。
2025年修订与Form I的构成
印度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Notification No. 14/2025-Customs(N.T.),把CAROTAR中的“certificate of origin”改为“proof of origin”。
Form I中仅Section III, Part B第2项g栏的“CoO”改为“proof of origin”,其余栏目与2020年的格式相同。韩-印CEPA只设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所以韩国产物品的proof of origin就是海关或商工会议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Form I由3个Section构成。
- Section I(Guidance for filing up this Form):术语说明和原产地判断流程图。没有需要填写的栏目。
- Section II(To be filled after filing of Bill of Entry):进口申报后由进口商填写。
- Section III(This information should be possessed before import of goods):进口前必须备齐的原产地信息,分为Part A和Part B。
Section II:进口商填写的栏目
- (a)Name of the importer:印度进口商的商号。
- (b)Bill of Entry(B/E)No. and Date:印度进口申报的编号和申报日期。
- (c)Customs Station where B/E was filed:办理进口申报的海关。
- (d)Goods on which preferential rate of duty has been claimed:把申请协定税率的物品填在S.no.、Description、Classification(8 digit)栏中。Classification是印度关税税率表的8位编号。
韩国出口商不必提供填写这些栏目的信息,但要与进口商核对物品名称和HS 6位编号是否与原产地证书一致。
Section III, Part A:生产工序与原产地判定标准
第1项栏为“Briefly describe the production process undertaken in country of origin with respect to production of the imported good”,简要填写在韩国进行的生产工序,并说明适用了哪一项原产地判定标准。表中的栏目名称为Description of goods、Production process、Originating Criterion。
Originating Criterion中填写与原产地证书第10栏相同的标准。适用韩-印CEPA一般标准的,填“CTSH + RVC 35%”;适用品目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标准;属于完全生产物品的,填“WO”。
印度关税厅的指南说明,生产工序不必写到技术细节,只要简要写出通过哪道工序(组装、冲压加工、切割等)满足了标准即可。
Section III, Part B:原产材料与适用标准
Part B要为每一项不属于完全生产的物品分别填写。第1项表格中,对生产所用的每种原产材料或零部件(Description of the originating Materials or Component),就以下3个填写栏回答Yes或No。
未使用原产材料的,填写“None”。
- Whether manufactured by producer of final good:该材料是否由成品生产商自行制造
- Whether procured by producer locally from a third party:生产商是否从韩国境内的其他公司采购
- In case procured from third party, did producer of final good seek conformation and documentary proof of origin of these component?:从其他公司采购的,是否取得了确认该材料原产地的文件
Form I规定,无法确认原产地的材料视为非原产材料。要把国内采购的材料填为原产材料,必须事先从供应商处取得原产地确认书或国内制造确认书。
第2项是从a到h的8个问题,回答Yes或No,回答Yes时附上说明。
- a. 是否使用了微小含量(de minimis):使用的,填写相应材料及其价值比例。韩-印CEPA规定,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不超过FOB价格的10%,且满足其他所有要求的,视为原产物品。
- b. 是否适用了累积(accumulation/cumulation):使用了印度产原产材料的,填写其方法和范围。
- c. 是否对间接材料或包装材料等使用了其他标准:使用的,填写标准和材料。韩-印CEPA不考虑间接材料的原产地。
- d. 是否为增值标准:(i)percentage of local value content栏填写区域价值成分比例,(ii)components which constitute value addition栏填写构成增值的要素(材料、利润、人工费、间接费用等)。
- e. 是否使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填写生产所用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HS编号。
- f. 是否使用了加工工序标准:填写所适用的标准。
- g. 是否追溯签发了proof of origin:追溯签发的,填写其事由。
- h. 是否从原产国直接装运:途经第三国的,填写如何确认了协定的直接运输要求。
出口商向买方提供信息的范围
出口商向印度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包括:Part A的生产工序和原产地判定标准,Part B的原产材料清单及Yes或No的回答,非原产材料的HS编号,区域价值成分比例及其构成要素的名称,是否追溯签发及其事由,以及运输路线。这些内容要与出口商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提交的原产地说明书保持一致。
Form I中没有填写原材料单价和成本明细的栏目。
印度关税厅的指南说明,CAROTAR并不强制要求提供成本明细,d(ii)也不必填写准确金额,只需填写构成增值的主要要素的名称。同一份指南要求进口商持有成本资料的,须予提交,所以交给买方的成本资料有可能被提交给印度海关。
印度海关仅凭进口商提交的信息无法作出判断时,会请求韩国进行原产地核查。在韩-印CEPA下,这项核查由韩国关税当局负责,韩国关税厅长或海关关长可以对出口商和生产商进行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协定第4.11条,《FTA关税特例法》第18条)。
因此,出口商不把单价和成本资料交给买方,印度请求核查时再向韩国海关提交。以同一道工序持续出口同一物品的,Form I的信息在工序变更之前可以一直沿用。
有时印度一线海关会持续要求进口商提供成本明细。这时进口商可以提交印度关税厅关于不强制要求成本明细的指南加以说明;要求仍不停止的,出口商可以向韩国驻印度大使馆、韩国关税厅或海关求助。
来源:《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第18条(应缔约对方请求的原产地调查)、同法施行规则第15条(依据与缔约对方的协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印度Customs(Administration of Rules of Origin under Trade Agreements)Rules, 2020(Notification No. 81/2020-Customs(N.T.),G.S.R. 521(E),2020年8月21日)rule 4、rule 5、rule 6、Form I,同规则修订Notification No. 14/2025-Customs(N.T.)(G.S.R. 178(E),2025年3月18日),印度关税厅(CBIC)CAROTAR, 2020指南(2020年10月)9.3、Q:2、Q:5、Q:6,《大韩民国与印度共和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3.5条(间接材料)、第3.7条(累积条款)、第3.8条(微小含量)、第4.11条(出口缔约方主管当局的核查)。2026年10月16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