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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IS关税师事务所
指南

海关进口查验:海关核对的事项与申报前自查

在进口查验中,海关核对申报的品名、规格、数量是否与实物一致,以及原产地标识和KC认证等进口要求是否与申报物品相符。申报前,请将发票和装箱单与实物核对,并将原产地标识和认证证书上的型号与实物标签对照。

最后修改日期

进口申报前进口货主应做的事

在进口查验中,海关核对申报的品名、规格、数量是否与实物一致,原产地是否正确标识,以及已具备KC认证等进口要求的物品是否与申报物品相同。

进口货主在申报前应做3件事:将发票和装箱单上的品名、型号、数量与实物核对;属于原产地标识对象物品的,确认实物上的原产地标识;属于认证对象的,将认证证书上的型号与实物标签对照。

被选定为查验对象后,须在存放物品的仓库安排拆包和重新包装的人员,查验结束后申报才会受理。出口物品查验请参阅出口查验,申报地查验与装载地查验。

海关查验核对项目

《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以下简称“告示”)将物品查验规定为“确认除进口申报物品之外是否有隐匿物品,以及进口申报事项与实物是否一致”(告示第3条第6项)。进口申报时须填写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关税法》第241条第1款),海关在审查中还会核对原产地标识和进口要求是否具备(告示第22条第1款第7项、第8项)。

核对项目海关在实物上查看的内容申报前应自查的内容
品名、规格申报的品名、型号、材质、尺寸是否与实物一致发票品名是否为能辨认实物的名称,型号是否与实物标签或刻印一致
数量、价格包装件数和内装数量,是否混有未申报的物品装箱单上每箱的数量和单位(EA、SET),是否同时随货运来免费样品或更换品
原产地标识原产地标识对象物品是否按规定方法标明原产地实物或最小包装上的标识文字和位置(原产地标识的对象与方法)
进口要求(KC认证等)已取得要求的物品与申报物品是否相同认证证书上的型号与实物标签、KC标识(进口要求与KC认证)

申报准确性:品名、数量、规格

品名、数量、规格,可以直接对照进口货主从出口商处收到的发票和装箱单进行自查。收到单据后,确认以下内容。

  • 品名:只写有“parts”“accessories”“sample”这类宽泛名称的,请出口商一并注明物品名称、材质和用途。
  • 规格:有多个型号的,请让装箱单按型号分别列明数量,并确认与实物标签上的型号逐字一致。
  • 数量:确认箱数、每箱数量和数量单位。单件(EA)与套(SET)混用的,将单位统一。
  • 随货物品:免费样品、更换零件、促销品装入同一集装箱的,请让发票也列明。出现发票上没有的物品时,数量和价格都将与申报不一致。

查验结果与申报不同时,申报人可以申请更正不影响税额的申报事项(告示第27条第1款),海关也可以依职权更正不改变税额的记载事项(该条第3款)。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原产地等主要事项无正当理由而虚假申报的,海关关长将调查是否涉嫌违反法律(告示第143条第1款第1项)。

原产地标识

未标识原产地或未按法令规定方法标识的物品,不允许通关(《关税法》第230条、《关于原产地标识制度运营的告示》第29条第1款)。进口申报后的查验中被查出的,海关关长可以令其按原产地标识方法补充、更正后允许通关,但被认定存在虚假标识等故意的除外(该告示第29条第2款)。

查验前已发现漏标的,可以在进口申报前申请在保税区域内进行原产地标识补修作业(该告示第31条第1款)。是否属于标识对象以及标识方法,请在进口物品原产地标识中确认。

KC认证等进口要求与联合检查

如KC认证,依据法令需要许可、批准、标识的物品,须向海关关长证明已具备相应条件(《关税法》第226条第1款)。其中,被关税厅长指定为安全性检查对象的物品,由海关公务员与合作部门公务员等联合检查,称为联合检查(《关税法》第246条之3,《关于依据关税法第246条之3办理安全性检查业务的告示》第2条第4项)。进口物品的合作部门与对象如下(该告示附表1)。

合作部门对象物品安全性相关法令
产业通商部国家技术标准院儿童用品、电气用品、生活用品《儿童用品安全特别法》、《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国立电波研究院广播通信器材等《电波法》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食品类(个人电商)、人体用医疗器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医疗器械法》
气候能源环境部化学物质、废弃物、外来生物、野生动物、三相感应电动机《化学物质管理法》等
雇佣劳动部含石棉产品《产业安全保健法》
山林厅木质颗粒、成型炭、木炭《木材可持续利用法》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放射性物质及其加工产品《生活周边辐射安全管理法》

联合检查查看是否具备进出口要求、要求内容有无伪造或变造、“取得进出口要求的物品与申报物品是否同一”,以及是否需要分析有害物质(该告示第15条第3款)。海关会核对取得要求的物品与申报物品是否相同,因此进口货主应按型号整理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并在装运前通过照片确认实物标签上的型号和KC标识与认证内容一致。

联合检查通过文件审查或物品查验进行,必要时抽取部分物品作为样品(该告示第15条第2款)。委托分析的,原则上在15日内回复结果,但委托外部检验机构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该告示第18条第1款)。

下午4点以后受理的申报书可能不当日处理(该告示第15条第6款),因此交货期紧的认证对象物品,请将申报安排在上午。抽取的样品在查验后返还,但因分析而消耗的,可能不予返还(该告示第20条第1款)。

被选为查验对象时应准备的事项

查验对象由通关系统或海关公务员选定(告示第28条第1款),海关关长在查验前,将载明查验准备事项的查验计划通知申报人和存放场所管理人(告示第31条第1款)。海关关长可以要求进口货主或存放场所管理人做以下准备,并按准备完毕的顺序查验(该条第4款)。

  • 确保查验所需的场地和设备
  • 安排能够对查验对象物品拆包和重新包装的人员

多个品目混装的货物,如果告知需查验物品所在的箱号或集装箱内的位置,可以减少搬出的工作量。易碎物品,申报人可以请海关关长予以特别注意(该条第8款);如需参与查验,须申请查验参与(该条第2款)。

查验对象物品在查验结束后受理申报(告示第35条第2款),在此之前需要提取物品的,须提供相当于关税的担保并取得海关关长的批准(《关税法》第252条)。因合法查验造成物品损失的,可以获得损失补偿(《关税法》第246条之2)。

费用

费用内容承担方
查验费用运入海关查验场的物品的抽取、搬运等所需费用(《关税法》第173条第3款)货主
关税师(韩国国家资格)查验手续费每次查验50,000韩元起,增值税另计(价格说明)委托人

货主为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的集装箱货物,被移至关税厅长另行规定的查验场所接受查验,且查验结果申报资料(载货清单除外)与实际物品一致、未因违反法令而被通告处分或告发的,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获得查验费用补助(《关税法》第173条第3款但书、《关税法施行令》第187条之4第1款)。申报资料与实物不同的,也不能获得查验费用补助。

来源:《关税法》第226条(许可、批准等的证明及确认)、第230条(原产地虚假标识物品等的通关限制)、第241条(出口、进口或退运的申报)、第246条之2(物品查验造成的损失补偿)、第246条之3(物品的安全性检查)、第173条(海关查验场)、第252条(进口申报受理前运出)、《关税法施行令》第187条之4(查验费用补助对象)、《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3条(定义)、第22条(审查方法)、第27条(申报事项的更正)、第28条(查验对象)、第31条(查验程序等)、第35条(申报受理)、第143条(自行调查及委托调查)、《关于依据关税法第246条之3办理安全性检查业务的告示》第2条(定义)、第15条(安全性检查)、第18条(分析处理期限及延迟通知)、第20条(安全性检查样品的返还及保管)、附表1(安全性检查对象物品)、《关于原产地标识制度运营的告示》第29条(原产地标识违规物品的通关限制)、第31条(原产地标识补修作业)。2026年10月16日确认,《关税法》按2026年10月2日施行、《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按2025年12月17日施行、安全性检查告示按2026年4月13日施行、原产地标识告示按2025年11月24日施行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