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要求和海关确认
依据法令须取得许可、批准或标识的物品,如KC认证,办理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关长证明已具备该条件(《关税法》第226条)。进口商通过HS编码,在《海关确认物品及确认方法指定告示》附表中查找对象法令,并在进口申报前准备认证书或要求确认书等要求单据。不属于海关确认对象的,相关法律的认证义务仍然适用,因此在销售前须具备认证和标识。
这类条件称为进口要求,电气用品的KC安全认证和食品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进口申报是其典型。
海关确认对象由告示规定
韩国关税厅长以《依据关税法第226条指定海关确认物品及确认方法的告示》,事先公告通关时海关关长应确认的物品和确认方法。
告示附表1规定对象法令和物品的具备要件,附表2规定各物品的进出口要求。在这些附表中查找拟进口物品的HS编码,确认是否属于海关确认对象。
确认程序

- 确认HS编码。告示附表按HS编码规定对象法令,因此先进行商品归类。
- 在告示附表中查找该HS编码对应的法令和要求。
- 在进口申报前准备要求单据。认证书、要求确认书、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进口申报确认证等,各法令所需单据不同,也有像《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对象物品的要求确认申请那样,通过通关门户(UNI-PASS)申请的要求。
- 办理进口申报时附上要求单据。海关关长认为不需要的单据,可令其省略附带。
- 销售前确认是否已具备相关法律的认证和标识。
省略海关确认的情形
依告示第7条第2款,下列物品可省略海关确认。
- 《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19条规定的免除进出口批准的物品
- 属于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AEO)等告示附表5标准的进口商所申报的物品
两种情形下,《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卫生用品管理法》、《化学物质管理法》等18部法令的对象物品均不省略,由海关确认要求。
通关后仍然存在的认证义务
海关确认是通关阶段的确认。《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规定,安全认证对象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须按型号取得安全认证(第5条)。销售没有安全认证标识的产品,或以销售为目的进口、陈列、保管,均被禁止(第10条第1款),采购代理商和进口代理商也不得代理采购或进口此类产品(第10条第2款)。
不属于海关确认对象、未提交认证书即通关的产品,要销售的,也须具备相关法律的认证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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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税法》第226条(许可、批准等的证明及确认)、《关税法施行令》第233条(具备条件的确认)、第250条(申报单据)、《依据关税法第226条指定海关确认物品及确认方法的告示》第7条(确认物品及确认事项)、附表3、《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19条(进出口批准的免除)、《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第5条(安全认证等)、第10条(禁止销售、使用无安全认证标识等的安全认证对象产品)。2026年10月14日施行的法令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