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外币支票通关(支付手段进口申报)
代办通过邮件或货物从境外收取、金额超过10,000美元的外币支票的支付手段申报和进口申报。
以下情况请咨询
- 预计通过邮件或快件接收境外税务机关、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签发的退款、股息、保险金支票
- 已收到超过10,000美元的支票到达并由海关或邮局保管的通知
- 银行在支票入账或托收时要求提供海关申报完毕凭证
- 通过国际邮件收到支票但未能申报,且自进口之日起尚未超过30日
申报对象和要求
《外汇交易法》将支票列为支付手段。居民或非居民进口支付手段时,须向管辖海关关长申报。《外汇交易规定》将以下情形排除在申报对象之外。
- 进口不超过10,000美元的支付手段
- 进口本票、汇票、信用证
- 居民为收取出口货款或服务款项,以随身携带进口以外的方式进口外币支票
申报方式分类
| 运入方式 | 申报方式 |
|---|---|
| 随身携带入境 | 在旅客携带物品申报单的外汇申报栏勾选“有”,填写金额并提交后,领取外汇申报完毕凭证。离开入境大厅后无法申领外汇申报完毕凭证。 |
| 快件、邮件 | 支票运入后,本所一并办理进口申报和支付手段申报。 |
办理流程
- 咨询请告知支票金额、出票人、寄送渠道(邮件、快件)、收取事由。
- 提交文件请在支票到达前发送以下文件。也请事先告知快件运单号或邮件编号。
- 申报支票运入后,本所立即申报。快件支票在运入当日办理。
- 提供申报完毕凭证发送申报完毕凭证和手续费账单。
准备单据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首次1次)或身份证件副本(个人)
- 委托书、法人印鉴证明书(签发后3个月内,法人)
- 支票正面副本
- 基础交易证明:退款通知书、税务申报单、股息或保险金支付通知
- 支票收款人与申报人不同时,提供其事由
申报单和事由书由本所编制。
期限和违规处分
| 类别 | 内容 |
|---|---|
| 事后报告期限 | 自进口之日起30日内(不可避免的事由获认定时) |
| 警告 | 违反申报义务的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时 |
| 行政罚款 | 违规金额的5%,不超过5,000万韩元 |
| 刑罚 | 违规金额超过30,000美元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标的物价值的3倍超过1亿韩元的,可处该价值3倍以下罚金 |
| 交易暂停 | 5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可在1年范围内暂停或限制相关外汇交易 |
可委托的业务
| 业务 | 内容 |
|---|---|
| 确认申报对象 | 根据支票金额、出票人、收取事由,确认是否属于申报对象(超过10,000美元)。 |
| 支付手段申报 | 编制申报单和事由书,并向海关提交。 |
| 进口申报 | 办理通过邮件或货物运入支票的进口申报,领取申报完毕凭证。 |
| 前往海关 | 需要时前往海关提交文件原件,领取申报完毕凭证。 |
费用
| 项目 | 计费标准 | 费用 |
|---|---|---|
| 外币支票通关(支付工具进口申报) | 支票金额的0.2%、最低100,000韩元、最高1,000,000韩元 例:支票金额为1亿韩元时,手续费为200,000韩元;超过5亿韩元时,为1,000,000韩元 | 100,000韩元起 |
| 前往海关 | 提交文件原件、到场配合审查、领取申报完毕凭证,每次 邮件业务提交原件和到场配合审查需要半天 | 加收500,000韩元 |
常见问题
Q. 不超过10,000美元的支票也须申报吗?
不需要。进口不超过10,000美元的支付手段不属于申报对象。
Q. 支票已到达,但未能申报。
通过国际邮件运入而不知道已到达的,可自进口之日起30日内事后报告。
Q. 申报完毕凭证能保证支票真伪吗?
不能。申报完毕凭证是已完成海关申报的证明,支票真伪和是否支付由银行在托收过程中确认。
咨询
请提供支票金额、出票人、寄送渠道,本所将告知申报对象、准备文件和预计手续费。
相关法令与资料
- 韩国关税厅“出入境外汇申报”指南
- 《外汇交易法》第17条(支付手段等的进出口申报)、第19条(警告及交易暂停等)、第29条(罚则)、第32条(行政罚款)
- 《外汇交易法施行令》附表4(行政罚款征收标准)
- 《外汇交易规定》第6-2条(申报等)、第6-3条(向管辖海关关长申报)
施行日期:《外汇交易法》2026-01-02,《外汇交易法施行令》2026-04-28,《外汇交易规定》2026-09-16。2026-10-21查询国家法令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