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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IS关税师事务所
指南

FTA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申请期限与原产地证书要求

进口申报受理前未申请协定关税的,自受理之日起1年内;因商品归类变更而修正申报或收到缴纳通知的,自当日起45日内,申请事后适用。海关关长自收到更正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结果,并退还差额。

最后修改日期

协定关税事后适用对象

进口申报受理前未能办理协定关税适用申请的进口商,可以自该物品进口申报受理之日起1年内申请适用协定关税(FTA关税特例法第9条第1款)。这称为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申请的同时请求更正已缴纳的税额,以取得退还差额。

原产地证书在进口申报后才到达的、出口商追溯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进口申报时漏报适用协定关税的,都属于事后适用对象。

申请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年,商品归类变更为45日

原则上的期限是自进口申报受理之日起1年。不是从进口申报日或原产地证书签发日起算,而是从受理之日起算。

进口申报时未申请适用协定关税的进口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自该日起45日内申请事后适用(第9条第2款、施行令第5条第3款)。关税厅说明,受理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案件,只要属于这些事由,也可以在45日内申请。

  • 依据《关税法》第87条变更商品归类而修正申报的:修正申报之日
  • 海关关长适用与进口商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同的商品归类而征收关税的:收到缴纳通知之日

法律将该期间规定为“3个月以内由总统令规定的期间”,施行令规定为45日。进口申报受理前或受理之日起1年内已申请适用协定关税的进口商,不属于该45日期限的对象。

提交文件与受理机关

进口商需要准备的是有效期内的原产地证书;协定关税适用申请书和更正请求委托关税师(韩国国家资格)的,由关税师制作并传送。

申请事后适用的进口商,在协定关税适用申请书上附原产地证明文件和依据《关税法施行令》第34条第1款的更正请求书,提交给海关关长(施行令第5条第1款)。关税厅的FTA事务处理告示规定,应通过电子通关系统提交下列文件,海关关长认为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书面提交(第18条第1款)。

  • 协定关税适用申请书(FTA关税特例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号格式)
  • 原产地证书:海关关长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图像,或加盖原产地证书副本提交印章的副本。
  • 载明更正请求内容的进口、纳税申报更正申请书(《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48条第2款)
  • 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仅在海关关长要求时提交。

韩国关税厅客户支持中心说明,应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办理该物品通关的海关的纳税审查部门。文件未提交的,海关关长可以驳回协定关税适用申请(FTA事务处理告示第18条第3款)。

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与追溯签发

事后适用时须具备的原产地证书,应是以进口申报日或协定关税适用申请日为基准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施行令第5条第2款)。有效期届满前物品已抵达进口港的,从抵达之日的次日起至申请适用协定关税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有效期。

有效期为自签发日或签署日起1年,下列协定另行规定(施行令第6条第2款)。

协定有效期
美国自签署日起4年
智利、加拿大、新西兰自签署日起2年
澳大利亚自签发日或签署日起2年
秘鲁自签署日起1年(在非缔约方海关当局管辖下临时保管的,为2年)
越南自签发日次日起1年
以色列自签发日或签署日起12个月

海关关长审查事后适用文件时,确认原产地证书是否在协定规定的追溯签发期间内签发(FTA事务处理告示第19条第1款第5项)。追溯签发期间和记载文句因协定而异,韩国关税厅《2025年FTA高频咨询案例集》说明如下。

  • 韩新FTA:自装运日起1年内追溯签发
  • RCEP:装运日后1年内追溯签发
  • 韩东盟、韩中、韩越FTA:追溯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上记载“ISSUED RETROACTIVELY”
  • 韩印CEPA:追溯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上记载“ISSUED RETROSPECTIVELY”
  • 韩欧盟FTA:原产地申报书可在出口后制作,条件是在进口后2年内或进口当事方法令规定的期间内出示

即使像韩欧盟FTA那样,协定规定的追溯制作期间较长,在韩国申请事后适用的期限仍是自进口申报受理之日起1年。

结果通知与退还

收到更正请求的海关关长,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将是否适用协定关税及是否更正税额通知请求人(第9条第5款)。审查后认为合理的,更正税额,并退还已缴税额与应缴税额之间的差额(第9条第6款)。

退还准用《关税法》第46条和第48条。海关关长决定关税退还金,并在30日内退还,同时支付关税退还加算金。2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该2个月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或依据《监察院法》提出审查请求(《关税法》第38条之3第5款)。

进口时原产地证明文件不足的情形

因未取得原产地证书而未申请协定关税、按一般税率缴税的,取得原产地证书后,在受理之日起1年内申请事后适用。出口商在装运前未能取得原产地证书的,请其在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要求追溯签发。

原产地证书尚未签发,或持有其他协定的原产地证书而申请并适用了协定关税的,程序有所不同。

关税厅《关于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等的业务处理指南》规定,应先通过补正、修正、更正程序缴纳不足税额和加算税,撤销最初的协定关税适用申请,然后依据第9条第1款申请事后适用。想改为适用税率低于已适用协定的其他协定的,程序相同。

海外直购物品

韩国关税厅客户支持中心说明,电商购买的物品以快件货物运抵并已按一般税率缴纳关税的,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申请事后适用并取得退还。《关于快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规定,拟对免除原产地证明的物品适用协定关税的人,应向海关关长提交载明购买地(国家)和价格信息的购买收据等(第10条第4款)。

申请前应确认的事项

海关关长收到事后适用文件后审查下列事项(FTA事务处理告示第19条第1款)。

  • 是否在进口申报受理之日起1年内;因商品归类变更而申请的,是否在45日内
  • 所请求更正的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 原产地证书是否符合各协定的格式和填写方法
  • 追溯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否在协定规定的追溯签发期间内签发

原产地证书上有错别字之类不影响原产地等实质内容的轻微错误的,海关关长不否定该文件的整体效力(FTA事务处理告示第13条)。未提交所需文件的,海关关长可以驳回申请(第18条第3款)。

来源:《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第9条(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的申请)、该法施行令第5条(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的申请等)、第6条(原产地证书)、该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号格式(协定关税适用申请书)、《关于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的法律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3条(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轻微瑕疵)、第18条(受理后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的申请)、第19条(协定关税事后适用申请文件的审查)、《关税法》第38条之3(修正及更正)、第46条(关税退还金的退还)、第48条(关税退还加算金)、《关税法施行令》第34条(税额的更正)、《关于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48条(更正请求及更正)、《关于快件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0条(进口申报等)、韩国关税厅客户支持中心常见问题(协定关税事后适用)、韩国关税厅《2025年FTA高频咨询案例集》案例3、4、5、19、21。2026年10月16日确认。